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三九號
聲 請 人 啟迪冷凍冷氣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寬
送達代收人 黃榮裕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對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對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二八四五號假扣押裁定所供擔保金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信封各一件為證。
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雅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