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0,訴,1062,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修三律師
被 告 許有塗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金 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