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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丁 ○ ○
訴訟代理人 丙 ○ ○
被 告 乙 ○ ○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瑞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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