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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0三號
抗 告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蕭金澤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社頭鄉公所間請求發給佃租完繳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十五元,折合新台幣四十五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且抗告人亦未提出抗告狀繕本,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送達郵費三百四十元(即雙掛號郵票三十四元十份)及提出抗告狀繕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志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簡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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