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七號
原 告 甲○○
右當事人請求歸還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佰肆拾貳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折合銀元伍拾壹萬陸仟捌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佰肆拾貳元,尚欠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金 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