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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甲○○( 葉峰銘
右原告與被告卓東溪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叁仟肆佰貳拾壹元,折合銀圓壹佰壹拾肆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秋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蒼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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