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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乙○○
丁○○
甲○○
複 代理 人 黃仕勳
被 告 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正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鄭秀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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