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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十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貳仟陸佰柒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陳瑤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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