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十三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叔榮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金 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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