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0,訴,453,2001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宮銜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折合銀元肆萬貳仟伍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柒佰元,尚欠新台幣柒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秋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范鳳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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