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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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