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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伊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正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鄭秀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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