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七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藍庭光律師
被 告 普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培 昌
法 官 洪 榮 謙
法 官 黃 齡 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張 清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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