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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
反訴原告 友廣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紀雅惠律師
複代 理 人 甲○○
右當事人請求損害賠等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圓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肆仟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金 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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