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0,訴,910,2001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丁○○、甲○涉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七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行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培 昌 法 官 洪 榮 謙 法 官 黃 齡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法院書記官 張 清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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