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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齡 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張 清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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