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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十號
原 告 丁○○○
甲○○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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