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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八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心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倫昌企業有限公司
設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被 告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附表編號十關於「美金一萬一千零三十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美金一萬一千零三十七元六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林金灶
~B 法官 陳瑞水
~B 法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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