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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陳忠孝即祭祀公業陳仁棗管理人等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9,200 元,應繳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廿三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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