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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准對被告甲○○就本件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B 法官 蔡紹良
~B 法官 鄭舜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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