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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林金軟即日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志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台中市○區○○里○○街一三二號,有戶籍謄本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林金灶
~B 法官 鄭舜元
~B 法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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