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2,訴,872,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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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二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吉利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甲○○
丁○○
辛○○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壹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吉利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吉利多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向原告辦理票據副擔保額度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循環使用,並以被告甲○○、丁○○、庚○○、乙○○、戊○○、辛○○為連帶保證人,被告吉利多公司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提供客票十五張金額為二百九十五萬六千四百五十元,其中八張因存款不足遭到退票之金額為二百一十六萬九千元,經催告後仍有一百五十五萬一千九百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爰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票據副擔保貸款借據一件、本票一件、票據副擔保明細四件、撥款通知書三件(以上均影本)、授信資料查詢單一件、戶籍謄本三件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一、被告吉利多公司、庚○○部分: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渠等前到場聲明及陳述意旨略以:雖有向原告借款且有原告所述之金額尚未清償,希望利息減為百分之二,本金分六年來攤還。

二、被告辛○○部分: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到場聲明及陳述意旨略以:希望本金能分十年攤還,利息不要收。

三、被告甲○○、乙○○部分: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被告丁○○、戊○○部分: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渠等前到場聲明及陳述意旨略以:一開始渠等有簽本票,後來當連帶保證人,惟對於吉利多公司借款情形不清楚。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吉利多公司向原告辦理票據副擔保額度二百萬元循環使用,並以被告甲○○、丁○○、庚○○、乙○○、戊○○、辛○○為連帶保證人,被告吉利多公司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提供客票十五張金額為二百九十五萬六千四百五十元向原告借款,然其中八張因存款不足遭到退票之金額為二百一十六萬九千元,現仍有一百五十五萬一千九百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票據副擔保貸款借據、本票、票據副擔保明細、撥款通知書、授信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到場之被告吉利多公司、庚○○、丁○○、辛○○、戊○○亦不爭執,故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被告丁○○、戊○○雖辯稱不知借貸情形等語,惟被告丁○○、戊○○既為被告吉利多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吉利多公司既因未履約而應對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則渠等對於吉利多公司之債務亦應負連帶之責。

另被告吉利多公司、庚○○、辛○○雖辯稱希望能再分期償還等語,因原告不同意,自無礙於原告上開請求,故原告之請求,洵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依借貸關係及保證人連帶債務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一百五十五萬一千九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一:
┌───────────────────────────────────┐
│    利息暨違約金計算表(金額:新台幣元。時間:民國)                  │
├──┬──────┬───┬──────┬──────────────┤
│編號│債權金額    │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之計算                │
├──┼──────┼───┼──────┼──────────────┤
│    │            │      │92年02月25日│自92年0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  │二十萬元    │   9%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    │            │      │起至清償日止│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92年04月17日│自92年0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一十四萬一千│    9%│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    │九百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    │            │      │起至清償日止│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92年03月04日│自92年04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一百二十一萬│   9%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    │            │      │起至清償日止│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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