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一三五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陸佰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債權人逾附表二所示利息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蔡杰玲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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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一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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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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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貳萬壹仟元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TG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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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貳萬壹仟元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TG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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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貳萬貳仟元 │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TG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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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貳萬元 │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TG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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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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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一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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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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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肆拾萬元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TG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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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 │壹拾肆萬元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TG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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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壹拾玖萬元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TG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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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壹萬伍仟元 │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TG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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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壹萬貳仟陸佰元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TG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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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 │貳萬壹仟元 │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TG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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