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三0五六號
債 權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零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蘇美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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