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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居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一)兩造於民國(下同)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結婚,婚後兩造共同居住在彰化縣埔心鄉○○村○○路一六八巷三號,為夫妻共同住所。
詎,被告嗣竟迷上六合彩,原告雖再三勸說被告戒賭,惟被告僅口頭敷衍帶過。
其後,被告陸陸續續向原告謊稱「友人張女士(其生一啞女,下稱啞女之母),代替她營建築商之舅父借錢」、「鍾太太及其妹需要用錢」、「鄰居劉先生要借錢」、「鄰居杜太太要借錢」云云而代之向原告借錢,原告不疑有他,僅登記帳目而將一切放款事宜交被告處理,被告亦如期拿回利息,計自八十一年起迄八十八年止,藉由被告之手共借出本金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五十六萬元。
詎,八十九年十二月底,被告以回娘家為由而不告離家,自此音訊全無,原告是向警察局報案查尋,緊接年關將至,竟有若干陌生人手持被告所寫之借據、本票等至原告住所向被告要債,包括上該啞女之母張女士,除謂被告欠他二百多萬元外,更謂其從來沒有透過被告向原告借錢、其舅父亦非建築商、完全是被告說謊,原告至此已不敢置信:被告竟以「代他人向原告借錢」手法,編造藉口向原告拿錢,甚故按時繳息使原告不致起疑,除將原告積蓄全部用光外,在外更積欠許多債務。
其後,原告發現被告背著原告,擅將不動產設定抵押而後塗銷,甚復背著原告,擅將原告所投標之合會會錢,早於八十九年七月份即予標走。
(二)承上,被告迄今已離家三年,離家前除編造謊言、欺騙原告以掏光原告所有積蓄、標走原告合會會款,甚在外積欠許多債務,單據業遭被告撕毀丟棄後經原告重拾黏合。
被告於積欠大筆債務後、置原告受債主催討之難堪窘境,不聞不問被告死活,顯見已有遺棄被告之客觀事實,復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請求判決離婚。
(三)被告已持續三年拒不返家,任憑原告多次聯絡其娘家仍不歸返,復對原告生活不加關心、不理不睬,其漠然之態度,形同陌生人無異,已無夫妻關係間之情義,欠缺夫妻互敬互愛之基礎,況婚姻本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間自應協力維持共同生活之幸福與圓滿,互愛並誠摯相待,惟被告卻欺瞞原告多年,甚騙走原告所有積蓄、置原告一孤獨老人而生活無依無靠,遑論有何誠信摯愛,顯係有可歸責之事由,原告再也無法信任被告,復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
(四)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最恨賭博了,被告之前都不讓原告知道她在從事六合彩的組頭,最近幾年,被告陸陸續續說欠別人錢而向原告拿錢,總共拿了一百多萬,但是被告都沒有拿回來,還把原告的會錢標走。
原告從來不曾向證人張翠華借錢,反而是被告曾經向證人張翠華借過錢。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原告借錢之帳目影本、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被告所寫之借據、本票等影本、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契約及塗銷契約影本、原告參與之合會資料影本各乙份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張翠華、張麗香。
乙、被告方面: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1、被告婚後非常認真做毛線編織加工,來賺些錢貼補家用,後未料原告慢慢的連一切生活費用都由被告一肩承擔,致使被告為了扶養三名子女及教育所需費用,四處借貸籌款應付,結果債務越欠越多,後不得已才違法做了六合彩小組頭,來彌補家用。
但不幸被簽中高額彩金,扛下了一些債務,才四處籌錢還債。
2、原告所提原告借錢之帳目影本、被告所寫之借據、本票等影本、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契約及塗銷契約影本之文件,皆為原告自己所編造,多是原告委託被告領取,以購買金項鍊、金戒指及洗衣機等電器製品,贈與原告之大陸親友,及以現金贈與之。
這些款項都由原告想盡辦法拿去大陸的,今關於原告一切錢財之支出,都推到本人身上,實為不當。
3、原告所提擅將不動產設定抵押而後塗銷之證明,該不動產乃被告所有,一切借貸抵押塗銷之事,與原告無關。
4、關於原告所云擅將會錢標走之事,被告因前六合彩事件被債權人逼債,由友人與原告商討以房屋抵押貸款來處理,原告本已同意,也已辦好貸款手續,後不知何因,原告卻不肯簽字貸款,本人為債所逼,致先將會標起處理債務。
5、原告所提單據所載債務款項,均由被告父親、妹妹代為處理清償,而非用原告的錢去償債的。
而原告所提支票一張(支票號碼BD0000000),日期為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票額一百萬元此為被告所收回客戶簽賭六合彩賭資,後未兌現,非被告向銀行借貸。
6、原告於八十九年底,因不堪債主催討,要被告離開共同住所,到外面四處躲債,被告乃至北部謀生慢慢償債,惟被告離鄉後每隔數日都以電話聯絡關切原告之生活起居及身體狀況,並囑女兒時常回家探望原告。
每次聽聞原告身體不適,被告就馬上回家探望,但原告堅持不讓被告進門。
且要接原告至桃園兒子住處同住,並予以奉養,但均遭原告拒絕。
7、被告不同意離婚。
之前被告做六合彩的組頭才會欠地下錢莊錢,原告不幫被告還債,被告就標原告的會錢來還錢,原告後來叫被告出去賺錢,被告也為了要躲避地下錢莊追討,才出去工作。
原告現在年紀大了,被告覺得不要離婚比較好。
8、被告在做組頭,所以才向證人張翠華借那麼多錢。
9、之前被告標會錢是因為被告兒子要結婚,因為原告不給被告錢,被告也有告訴原告說要標會錢,原告說要標被告自己去標,被告去找證人張麗香,但是被告沒有向證人張麗香說不要告訴原告關於標會這件事情。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配偶欄記載可證。,自堪以為真。
又原告主張被告好賭,甚至擔任六合彩組頭,因欠債而遭地下錢莊追討,還擅自標得原告之合會金,並在外借錢無數,且被告為躲避債務,離家在外長達三年等情。
被告則抗辯:之前我有做六合彩的組頭才會欠地下錢莊錢,原告不幫我還債,我就標原告的會錢來還錢,原告後來叫我出去賺錢,我也為了要躲避地下錢莊追討,我才出去工作;
我在做組頭,所以才向證人張翠華借那麼多錢等語。
經查,原告就上開主張業已到庭指述明確,復經證人即被告之債權人張翠華到庭具結證稱:被告總共向我借二百六十萬元,到現在都沒有還我,法院有判決我勝訴;
我從來也沒有向兩造借過任何一毛錢;
但原告曾經問過我是否有向被告借錢,我向原告說沒有等語,又證人即原告的會首張麗香到庭具結證稱:我知道兩造是夫妻關係,被告曾經向我說原告不在家,用原告的名義標會,之後被告把錢拿走之後,拜託我說不要讓原告知道被告將互助會的會錢標走的事情,被告並說會付利息給我,並負責到底,被告八十九年七月份標走這個會之後,繳了三個月份的利息之後,到了十二月份之後就避不見面,我想事情糟糕,要去找被告,鄰居告訴我被告不在家,我就去找原告,原告當時才知道被告用他的名義標走會錢等語,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原告主張核與證人所述相符。
而被告亦到庭自承確實擔任六合彩組頭,並因此而積欠地下錢莊債務,不得已而標走原告之合會金,且為躲避地下錢莊追討而於八十九年底北上躲債等語,至原告抗辯係因原告不負擔生活及子女教育費用方從事六合彩組頭工作,且係原告要被告離家躲債,並因原告不給錢讓兒子結婚才標走原告之合會金云云,僅空言指述,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人或證物加以證明,自難以採認,且縱令屬實,亦不得以此作為擔任六合彩組頭、欠債、擅自標走原告合會金等的正當理由,則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綜上所述,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此係關於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是夫妻間若已發生足使「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縱不符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自仍得依上開第二項規定訴請離婚。
又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及依客觀之標準,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
本件被告好賭,甚至擔任六合彩組頭,因而欠下大筆債務而四處借貸,甚至遭地下錢莊追討,並標走原告之合會金,且被告為躲避債務,離家在外長達三年,分居期間兩造已漸行漸遠,兩造間感情之疏離顯然已使婚姻生破綻而難有回復之望,依客觀情形判斷,應認兩造之婚姻已達於難以維持之程度,且其事由,被告亦屬可歸責之一方,原告據以請求判決離婚,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既經本院判准離婚,則原告請求離婚之其他事由,本院不再為審理,併此敘明。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蕭文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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