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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0號
上訴人即被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14,598元,應繳二審裁判費341,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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