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3,建,20,20060904,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0號
上訴人即原告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569,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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