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3,簡上,25,200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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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甲○○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乙○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兼被上訴人甲○○提起上訴雖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惟查:本件上訴人兼被上訴人甲○○在訴訟中追加請求給付償金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貳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叁拾元,上訴人兼被上訴人甲○○僅繳納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尚欠新台幣叁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兼被上訴人甲○○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培 昌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林 金 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莊 何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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