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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0六號
聲 明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右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甲○○,為被繼承人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死亡)之父黃滿能之繼母,故與被繼承人並無親屬關係,而非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依法不得繼承,聲明人甲○○既非遺產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蕭文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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