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號
聲 請 人 甲 ○ ○
相 對 人 黃 美 豐(原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六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名黃子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七三六號假扣押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五十萬元為擔保,而以本院九十度存字第六一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及撤回執行,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等情,有其所提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印鑑證明為證,復經本院調閱前開假扣押民事卷、提存卷查核無異。
聲請人聲請返還前開擔保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