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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 ○ ○
被 告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土地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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