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3,訴,11,200402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 ○ ○
被 告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土地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