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八八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八八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並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紹良
一、依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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