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0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何惠琴
送達代收人 謝麗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32
┌──────────────────────────────────────────────────────────────────┐
│本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0號│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1│鄭守訓、曾英琇、鄭│鄭守訓、曾秀琇、鄭│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 │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 │叁佰玖拾捌萬肆仟│ 未 載 │ │
│ │施靜 │施靜 │ │ │壹佰貳拾壹元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