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4,建,15,2007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65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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