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4,訴,734,200609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彰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8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9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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