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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47號
原 告 李俊雄即祭祀公業李協利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
複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9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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