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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4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言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之3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聖田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3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4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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