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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醫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
乙○○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秀傳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伍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應另補上訴狀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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