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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統固實業有限公司
6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葆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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