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4,重訴,78,2008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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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金為新臺幣(下同)2,834,834元,應徵裁判費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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