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5,促,18677,2006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867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3樓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