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28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1樓之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卷附契約書所載,雙方係約定自違約之日起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故債權人重複請求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部分,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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