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5,促,23722,2006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3722號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佰玖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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