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3744號
債 權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巷4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零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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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促字第23744號│
│逾期在5個月內者依下開率10%,超過5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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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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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5月16日起至 │5.88% │95年6月16日起至 │
│001 │92,031元 │95年7月15日止 │ │95年7月15日止 │
│ │ ├────────┼───┼────────┤
│ │ │95年7月16日起 │14.98%│95年7月16日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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