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5,促,23760,2006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37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C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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