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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甲○○
8弄23號
被上訴人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
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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