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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甲○○
複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44,61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費用,未繳納上述費用,茲限上訴人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07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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