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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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