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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 訴 人 億隆陞彈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1022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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