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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356,33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1,696元,上訴人僅繳納 9,750元,尚有11,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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